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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冈红嫂说法系列:揭秘丈夫擅自炒股,法院如何判决?
摘要
在婚姻生活中,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权是平等的。然而,当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,如本案中的范某擅自用卖房款炒股,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。让我们通过这则案例,探讨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判决依据。
背景介绍
曹某(女)与范某(男)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,婚后二人在北京市购房,房屋登记在范某个人名下。2020年12月20日,范某与案外人老刘签订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。范某收到售房款后,在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迅速将剩余的150万元投入股市进行理财,直至被曹某发现时,股票账户累计亏损70余万。曹某遂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向法院起诉,要求范某向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213333.33元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后认为,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售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,范某在隐瞒获取事实后擅自支配,该行为已侵犯了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。范某在明知曹某反对投资性处理行为的情况下,仍不顾曹某反对意见多次进行大额炒股投资,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,且该财产处理行为不属于为家庭生活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范畴,严重侵害了曹某作为范某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。因此,法院判决支持曹某请求分割婚内售房款的诉讼请求,判决范某向曹某给付售房所得90万元。
启示与建议
-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,应尽可能全面地了解配偶及家庭的财务状况,大额收支应了如指掌,及时发现问题。
- 若发现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,应及时诉讼并保全财产,以免损失无法挽回。
- 订立婚内财产协议,为日后的诉讼提供有力的书面证据。
- 针对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,在日常生活中要留痕,以免事后无据可依。
法条解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若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
通过这则案例,我们了解到,当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时,其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。因此,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,共同处理家庭财产,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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